律政司去年提17宗刑罰覆核申請 16宗與反修例案有關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23日)於網誌撰文,指律政司去年共提出17宗覆核刑罰申請,比上兩年的總和10宗還要多,其中16宗都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鄭若驊撰文指,律政司去年提17宗刑罰覆核申請,比前兩年加起來的10宗還要多。(中通社)
鄭若驊撰文指,律政司去年提17宗刑罰覆核申請,比前兩年加起來的10宗還要多。(中通社)

鄭若驊表示,在2018年及2019年,律政司向上訴法庭分別提出了6宗及4宗覆核刑罰的申請。去年的17宗覆核刑罰申請,只有一宗與反修例引發的示威及暴力罪行無關。而去年至今,上訴法庭聆訊並作出判決涉及公眾秩序罪行覆核刑罰申請的案件共有15宗,律政司在所有覆核聆訊中均獲判得直。如首宗覆核刑罰的申請是一宗侮辱國旗案,律政司經過仔細討論,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原則上犯錯,而且明顯不足,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因此決定提出申請,最終獲判得直。

至於其他的案件,大多數與非法集結或暴力罪行有關。鄭若驊指,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都重申判刑原則,包括: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把非法集結分為暴力和非暴力與判刑原則不符,因此上述指引同樣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如在場的人基於壯膽效應而一同作案,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會加重罪行嚴重性;以及被告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微不足道。

就媒體不時報道有青少年在裁判法院認罪後被定罪,鄭若驊指這雖然可獲減輕刑罰,仍會留有案底,日後謀職可能會受到影響。但若當初被捕後願意認罪及表達悔意,警方在合適情況下是可以行使警司警誡,或許不用交法庭處理,但警方仍需考慮多項因素如犯罪者是否成年及罪行的嚴重性

鄭若驊又指,被捕者的律師有法律責任保障年輕被捕者的權利和告訴他們案件證據的強弱,亦必須提醒他們一旦罪成所面對的法律後果,包括刑罰和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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